倪继智、印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6执恢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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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6执恢96号案件名称
倪继智、印钟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平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倪继智;印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6执恢96号申请执行人:倪继智,男,汉族。被执行人:印钟,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倪继智与被执行人印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926民初70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6000元及利息;2、交纳案件受理费1309元、申请执行费470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印钟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倪继智借款本金76000元及利息,已偿还24000元,未偿还部分由被执行人印钟于2021年9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履行完毕。同时,申请执行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6执恢96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康雁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向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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