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星火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方古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73民初1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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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73民初1035号案件名称
温州星火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方古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温州星火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方古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初1035号原告:温州星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法定代表人:刘芝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春生。被告:深圳市方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李业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温州星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方古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当事人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星火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温州星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叶菊芬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法官 助理 许 堃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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