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安、李鹏飞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21执521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821执521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永安、李鹏飞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修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永安;李鹏飞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21执5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永安,男,汉族,1949年8月9日生,住修武县。委托代理人:王国明,男,汉族,1984年8月10日生,住修武县。被执行人:李**飞,男,汉族,1993年9月27日生,住修武县。王永安申请执行李**飞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8刑终4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修武县人民法院(2020)刑初2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541.58元。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未报告财产)、缴费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20日、2021年5月6日、2021年6月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保险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找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1、本院向修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查询通知,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银行存款,本院将查询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3、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基金、证券等开户信息。4、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豫H×××**号大众牌汽车,本院予以轮候查封,待首封案件处置后参与执行款分配。5、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信息。6、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支付宝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将查询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三、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无法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剩余债权4541.58元及利息未实现,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特别提示,如申请执行人要求继续查封、冻结前述财产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书面申请的,本院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杜 洁审 判 员 千 磐审 判 员 王兴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陈士杰书 记 员 王 玉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占财、李学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3277号 下一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胡小丽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801民初52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