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尤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72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726号案件名称
刘某某、尤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刘某某;尤某某;沈某某;尤某;陕西金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921执726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尤某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沈某某,女,汉族。 被执行人尤某,男,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金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尤某某、尤某、沈某某、陕西金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921民初10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尤某某、尤某、沈某某、陕西金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该债权债务关系可能与该刑事案件有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案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 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吴奋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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