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保定市润琪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知民初9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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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知民初956号案件名称
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保定市润琪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保定市润琪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知民初956号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350206MA33K0QH9K,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穆厝路1号2602单元之六。法定代表人:杨丰铭,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梵钒,该公司法务。被告:保定市润琪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09649880X5。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裕华东路1000号亨佰丽创艺生活城711-713室商用。法定代表人:王旭光。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市润琪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盛莉婷审 判 员 王洪月人民陪审员 田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溪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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