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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凤平、王近近所有权确认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保1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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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保1339号
  • 案件名称

    周凤平、王近近所有权确认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周凤平;王近近
  • 案件缘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339号申请人:周凤平,女,194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响,天津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元锋,天津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近近,女,于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周凤平与被申请人王近近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541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周凤平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孙轶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石博睿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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