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翟淑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323民初22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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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323民初2257号案件名称
蓬安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翟淑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蓬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蓬安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翟淑君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323民初2257号原告:蓬安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蓬安县静安巷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3709043884D。法定代表人:朱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辉,蓬安县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前长,男,196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系公司员工。被告:翟淑君,女,196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原告蓬安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翟淑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蓬安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蓬安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罗学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和 言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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