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明霞、王梦诚申请保全案件、婚姻家庭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2执保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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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执保562号案件名称
吴明霞、王梦诚申请保全案件、婚姻家庭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吴明霞;王梦诚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2执保562号申请人:吴明霞,女,199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贵州省桐梓县。被申请人:王梦诚,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衡南县。申请人吴明霞诉被申请人王梦诚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吴明霞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作出(2021)湘0422民初21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申请人王梦诚在银行的5,000元存款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吴明霞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明霞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南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2民初210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成香人民陪审员 王作诚人民陪审员 陈贵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武丽娟书 记 员 唐 萍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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