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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明霞、王梦诚申请保全案件、婚姻家庭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2执保5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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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执保562号
  • 案件名称

    吴明霞、王梦诚申请保全案件、婚姻家庭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吴明霞;王梦诚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2执保562号申请人:吴明霞,女,199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贵州省桐梓县。被申请人:王梦诚,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衡南县。申请人吴明霞诉被申请人王梦诚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吴明霞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作出(2021)湘0422民初21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申请人王梦诚在银行的5,000元存款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吴明霞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明霞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南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2民初210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成香人民陪审员  王作诚人民陪审员  陈贵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武丽娟书 记 员  唐 萍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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