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聚泽康牧业有限公司、宋艳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204民初24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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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民初2497号案件名称
铜川聚泽康牧业有限公司、宋艳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铜川聚泽康牧业有限公司;宋艳妮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204民初2497号原告:铜川聚泽康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州。被告:宋艳妮,女。原告铜川聚泽康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宋艳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铜川聚泽康牧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铜川聚泽康牧业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后,被告宋艳妮已于当天履行了赔偿义务。本院认为,本案纠纷双方已私下和解,且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现原告申请撤诉出自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铜川聚泽康牧业有限公司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计50元,由铜川聚泽康牧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曹振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郗月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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