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正明、彭立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412执11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412执119号案件名称
文正明、彭立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文正明;彭立华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412执119号文正明、彭立华:本院执行的文正明申请彭立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被执行人彭立华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已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承办人:周冬生书记员:阳晓丽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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