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4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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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492号案件名称
李某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某;孙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492号原告:李某,男,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芳(系李某妻子),女,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孙某,男,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 原告李某与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于海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唯靖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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