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辽津线缆有限公司、刘春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91民初478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91民初4789号案件名称
大连辽津线缆有限公司、刘春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大连辽津线缆有限公司;刘春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91民初4789号原告:大连辽津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松岚街黄海中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760777293Y。法定代表人:刘志策。被告:刘春义,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辽津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春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辽津线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辽津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连辽津线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劲松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立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郭红东、孟凡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12执恢433号之一 下一篇 陈丽军盗窃罪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2执62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