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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洪华、金全荣股权转让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0103财保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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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103财保672号
  • 案件名称

    胡洪华、金全荣股权转让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肥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胡洪华;金全荣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103财保672号申请人:胡洪华,女,194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金全荣,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胡洪华诉被申请人金全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金全荣的银行存款3240217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洪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金全荣银行存款324021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胡洪华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卢军燕人民陪审员  姜 华人民陪审员  杨曙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胡静雯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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