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洪华、金全荣股权转让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0103财保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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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03财保672号案件名称
胡洪华、金全荣股权转让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胡洪华;金全荣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103财保672号申请人:胡洪华,女,194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金全荣,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胡洪华诉被申请人金全荣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金全荣的银行存款3240217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洪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金全荣银行存款324021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胡洪华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卢军燕人民陪审员 姜 华人民陪审员 杨曙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 记 员 胡静雯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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