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宝贵、宝鸡市金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326民初207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民初2079号案件名称
韩宝贵、宝鸡市金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韩宝贵;宝鸡市金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眉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26民初2079号原告:宝鸡市金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55246017W。法定代表人:郏亚平,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新万,公司员工。被告:韩宝贵,男,生于1953年1月23日,汉族,住眉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金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宝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以被告已支付相关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金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宝鸡市金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贵琴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石小倩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文章、王清波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26执保673号 下一篇 张宝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2021)粤16刑更9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