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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强、夏桂园等时君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6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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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5执161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志强、夏桂园等时君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陈志强;夏桂园;时君洲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5执16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志强,男,199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夏桂园,女,1990年2月9日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被执行人:时君洲,男,1989年8月4日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本院在执行陈志强与夏桂园、时君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5执16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生明审判员    邵振录审判员    张萌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鸣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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