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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生明、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1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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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1944号
  • 案件名称

    齐生明、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齐生明;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1944号原告: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XX大道XX号XX座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解蓉,财务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鲁阳,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振峰,男,197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铜川市,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齐生明,住西安市XX环XX路XX段XX号XX小区XX号。原告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齐生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现原告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原告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西安特创裕丰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孙   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曹萌迪 书  记  员     阴睿杰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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