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嘉琪、岳学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86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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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8659号案件名称
王嘉琪、岳学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嘉琪;岳学军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8659号原告:王嘉琪,女,199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昌图县。被告:岳学军,男,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嘉琪诉被告陆世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王嘉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嘉琪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郝志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王 露书 记 员 王妤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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