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全人: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李敏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2021)新2901执保2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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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901执保2412号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李敏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申请保全人: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 被保全人:李敏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2021)新2901执保2412号阿克苏大象物业有限公司: 本院根据你(单位)提出的申请,经审查,已作出(2021)新2901财保522号民事裁定书,依裁定书并依此保全了被申请人,(具体详见附表)。你(单位)若需要续行原保全措施的,必须在保全期限届满三十日之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提出申请而导致上述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法律后果,由你(单位)承担。 特此通知。 2021年9月26日 (请在申请执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时提交本件) 附表: 序号权利人保全财产保全实施时间保全期限到期
时间1李敏工行新疆阿克苏分行营业部,尾号6190账户,冻结7750.41元。2021年9月26日12个月2022年9月26日2李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北大街支行,尾号1011_156_1 账户,冻结1339.08元。2021年9月26日12个月2022年9月26日案件申请执行保全标的9064元,实际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9064元。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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