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盛兴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张景浩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488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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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4887号之一案件名称
天津盛兴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张景浩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天津盛兴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张景浩;贾强案件缘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4887号之一原告:天津盛兴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尚海园4-1-2103。法定代表人:宋春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天鸽,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景浩,男,198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贾强,男,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原告天津盛兴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景浩、贾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盛兴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盛兴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盛兴达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陶 俊审判员 李明桥审判员 刘紫琪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世韬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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