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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源、河北省固安县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2民初4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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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022民初4119号
  • 案件名称

    秦源、河北省固安县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固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秦源;河北省固安县建筑工程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2民初4119号原告:秦源,男,汉族,1951年6月19日出生,河北省固安县人,现住固安县。被告:河北省固安县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民,职务:经理,住所地:固安县。委托代理人:张逊,北京誉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梦涵,北京誉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秦源与被告河北省固安县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现原告秦源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秦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秦源负担。审判员  张丽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牛天顺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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