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井超、杨森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2执432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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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32执432号之七案件名称
杨井超、杨森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榕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杨井超;杨森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2执432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杨井超,男,水族,1974年4月22日生,贵州省丹寨县人,现住:贵州省榕江县。被执行人:杨森林,男,汉族,1964年9月16日生,贵州省榕江县人,住址:贵州省榕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杨森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9月0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森林在62×××95账户内余额人民币78.0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森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9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2451.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曦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珊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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