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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善学与肖和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6财保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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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6财保119号
  • 案件名称

    刘善学与肖和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奉节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刘善学;肖和平
  • 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6财保119号 申请人:刘善学,男,汉族,1978年1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平钊,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肖和平,男,汉族,1961年4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申请人刘善学与被申请人肖和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刘善学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肖和平名下价值1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刘善学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善学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兰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饶  菁书 记 员   孙  洋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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