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工程装备集团、上海辉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03执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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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03执467号案件名称
中铁工程装备集团、上海辉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铁工程装备集团;上海辉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03执467号申请执行人:中铁工程装备集团隧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卫滨区人民西路与喜欢路交叉口西300米。法定代表人:王俊龙,该公司董事。被执行人:上海辉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338740-8,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百安公路985号1幢北侧。法定代表人:占陆军。本院在执行中铁工程装备集团隧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辉格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民终59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中铁工程装备集团隧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4月6日、2021年6月21日、2021年9月14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工商、证券、银行、保险、车辆、房产、互联网银行进行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295242.77元,扣划后已由申请人领取。2、本院于2021年4月9日通过新乡市住房公积金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信息。3、本院依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于2021年9月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晋书彬审判员张红昕审判员蒋东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秦大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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