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元盛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枞阳县祥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皖17民辖终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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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7民辖终30号案件名称
安徽元盛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枞阳县祥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安徽元盛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枞阳县祥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7民辖终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元盛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9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4213455L。法定代表人:郑顺武,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枞阳县祥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义津镇义津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62595712188F。法定代表人:王叙林,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安徽元盛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枞阳县祥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21)皖1721民初2144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安徽元盛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2021)皖1721民初2144号之二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系被告,应由上诉人所在地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发生纠纷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上述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案涉工程地位于池州市大渡口经济开发区,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本淳审 判 员 陈大明审 判 员 向 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严琛琛书 记 员 李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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