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县融通混凝土有限公司、马领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1022民初4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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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22民初4552号案件名称
固安县融通混凝土有限公司、马领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固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固安县融通混凝土有限公司;马领乾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22民初4552号原告:固安县融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固安县知子营乡太平庄村南侧。法定代表人:辛凤珍,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077472006A。委托代理人:辛凤山,该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被告:马领乾,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原告固安县融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领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固安县融通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固安县融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 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安卫玲书 记 员 李**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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