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四桂、董加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102执189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102执1890号案件名称
秦四桂、董加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日照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秦四桂;董加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1102执1890号申请执行人:秦四桂。被执行人:董加伟。申请执行人秦四桂与被执行人董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经查明,本案被执行人董加伟应支付申请人秦四桂货款1714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4元、执行费15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加伟主动履行付款义务,支付申请人秦四桂17303元,并承担执行费157元,其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秦四桂与被执行人董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阳城县演礼镇台底村村民委员会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2执1749号 下一篇 创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王刚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2执26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