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聂林刚、姚奕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2民终486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2民终4865号
  • 案件名称

    聂林刚、姚奕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聂林刚;姚奕廷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终48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聂林刚,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金源,天津兴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奕廷,男,199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上诉人聂林刚因与被上诉人姚奕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8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出现新的证据,需要对案件事实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8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聂林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9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郭秀红审判员  岳文君审判员  吴晓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单 珊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