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林刚、姚奕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2民终48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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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2民终4865号案件名称
聂林刚、姚奕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聂林刚;姚奕廷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终48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聂林刚,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金源,天津兴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奕廷,男,199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上诉人聂林刚因与被上诉人姚奕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8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出现新的证据,需要对案件事实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8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聂林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9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郭秀红审判员 岳文君审判员 吴晓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单 珊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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