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长和、盖州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民终2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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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民终2695号案件名称
于长和、盖州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于长和;盖州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民终26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于长和,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盖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盖州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住所地盖州市政府西侧楼512室。法定代表人:肖涛,职务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权,男,该单位法务。上诉人于长和因与被上诉人盖州市水利事务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盖州市人民法院(2021)辽0881民初15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长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于长和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娣审 判 员 段建勇审 判 员 杨名环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贾文震书 记 员 刘赫男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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