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腾、张锦会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7民初3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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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民初3841号案件名称
樊腾、张锦会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樊腾;张锦会;郑琰薇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7民初3841号 原告:张锦会,女,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樊腾,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被告:郑琰薇,女,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原告张锦会与被告樊腾、郑琰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张锦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西安市高陵区泾渭五路 区 幢 单 元 层 号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事实与理由:被告双方于2014年1月14日登记结婚,2016年8月11日经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已判决离婚。被告樊腾在2014年3月17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建筑面积44.97平方米,总价款叁拾万元整,采取按揭贷款方式,该房屋是原告(被告樊腾母亲)以樊腾个人名义,单独出资按揭还贷购买,被告双方签字人可的房屋所有权证明以及民事判决书被告双方均认可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为事实依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锦会的诉讼请求已经本院(2021)陕0117民初2216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处理。本次诉讼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相同,已构成重复诉讼。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锦会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800元,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戈 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 楠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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