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礼辉、袁田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甘1022民初3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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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1022民初3069号案件名称
魏礼辉、袁田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环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魏礼辉;袁田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甘1022民初3069号原告:魏礼辉,男,195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庆城县人。被告:袁田田,男,1994年4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环县人。原告魏礼辉与被告袁田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礼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田田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礼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由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13日,被告因做工程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2020年年12月31日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被告魏礼辉未答辩,其在微信中称借条系其出具,但实际未借款。现同意归还此款,但要求将孩子交由被告抚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被告袁田田曾是原告魏礼辉外孙女女婿。2019年11月13日,被告袁田田向原告魏礼辉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今借到魏礼辉60000元,约定于2020年农历12月31日归还,如不归还,愿承担法律责任,借款期间不承担任何利息。2019、11、13”。到期后被告袁田田未向原告魏礼辉归还。本院认为,原告魏礼辉与被告袁田田曾建立了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对还款时间进行了明确约定,被告袁田田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被告袁田田依法应承担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魏礼辉要求被告袁田田归还借款60000元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袁田田辩解未实际向原告借款,但未提供证明证实,且与借条内容相违背,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袁田田归还原告魏礼辉借款6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袁田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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