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金硕、贾广兴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3民初2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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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33民初2506号案件名称
唐金硕、贾广兴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易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唐金硕;贾广兴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3民初2506号原告:唐金硕,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村民。被告:贾广兴,男,成年人,汉族,河北省易县村民。原告唐金硕与被告贾广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唐金硕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金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金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2.95元,由原告唐金硕负担。审判员 樊 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晶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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