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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金硕、贾广兴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3民初2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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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33民初2506号
  • 案件名称

    唐金硕、贾广兴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易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唐金硕;贾广兴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3民初2506号原告:唐金硕,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易县村民。被告:贾广兴,男,成年人,汉族,河北省易县村民。原告唐金硕与被告贾广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唐金硕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金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金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2.95元,由原告唐金硕负担。审判员 樊 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晶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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