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嘉禾县钻石金柜量贩式KTV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知民初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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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知民初269号案件名称
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嘉禾县钻石金柜量贩式KTV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嘉禾县钻石金柜量贩式KTV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知民初269号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永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嫡,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嘉禾县钻石金柜量贩式KTV。经营者:曾彩就。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嘉禾县钻石金柜量贩式KTV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程审 判 员 许素萍人民陪审员 卢志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祝紫馨书 记 员 唐泰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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