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彩霞、薛金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423执1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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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423执1180号案件名称
刘彩霞、薛金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景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彩霞;薛金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423执1180号申请执行人:刘彩霞,女,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居民民,住该县。被执行人:薛金辉,女,汉族,1978年10月15日出生,甘肃省景泰县居民,住该县。申请执行人刘彩霞与被执行人薛金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2021)甘0423民初28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薛金辉支付刘彩霞借款16000元。判决书生效并到期后,薛金辉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刘彩霞于2021年4月7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薛金辉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后,薛金辉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薛金辉的存款、保险、车辆及其它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在其住所地或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了必要的调查,未查找到薛金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薛金辉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刘彩霞,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后果,刘彩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执行标的为借款1600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款。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新民审判员 董文敬审判员 王维恒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杜政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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