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支公司、马传东等张俊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17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1174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支公司、马传东等张俊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支公司;马传东;张俊英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1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支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团结南路59号。 负责人:王磊,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力峰,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马传东,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汇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张俊英,女,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支公司与马传东、张俊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新2324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支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36,500元,执行费1,948元(未交),已执结24,987元,未执行标的额111,513元。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马传东、张俊英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昌吉国民村镇银行玛纳斯支行无存款;在玛纳斯县自然资源局无土地登记信息,在工商、证券系统无财产登记信息,在玛纳斯县不动产登记局、玛纳斯县房地产管理所无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马传东、张俊英名下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马传东、张俊英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支公司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马传东、张俊英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支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马传东、张俊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仲玉新审判员 张浩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小琴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郑金伦、雷仁平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03民初2021号 下一篇 泸州市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但君堂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恢407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