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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忠云、龙雨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1执恢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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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1执恢62号
  • 案件名称

    田忠云、龙雨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岳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田忠云;龙雨;岳阳市泓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岳阳云港化工物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1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田忠云,男,1973年6月25日,汉族,岳阳市人,岳阳县大沣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龙雨,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华容县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岳阳市泓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龙雨,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岳阳云港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洗马路云城大厦八楼。法定代表人龙雨,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田忠云与被执行人龙雨、岳阳市泓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岳阳云港化工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2015)岳民初1909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龙雨、岳阳市泓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岳阳云港化工物流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田忠云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恢复执行。2021年4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龙雨、岳阳市泓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岳阳云港化工物流有限公司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田忠云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4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龙雨、岳阳市泓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岳阳云港化工物流有限公司银行、车辆、工商、证券、支付宝、财付通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龙雨、岳阳市泓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岳阳云港化工物流有限公司有少量银行存款,已被法院冻结;于2020年4月2日至4月12日向岳阳市云溪区、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保险收益等部门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岳阳市泓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在岳阳市云溪区有土地使用权,已被本院依法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龙雨、岳阳市泓信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岳阳云港化工物流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1,500万元及利息。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荣 幸审判员 陈雄文审判员 汤满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湾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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