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少龙、河南鹏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灵宝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282民初5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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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82民初5052号案件名称
杨少龙、河南鹏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灵宝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杨少龙;河南鹏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灵宝分公司;张来峰;杨民强;袁增泽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282民初5052号原告:杨少龙,男,汉族,1989年5月12日出生,住灵宝市。被告:河南鹏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灵宝分公司,住所地:灵宝市尹溪路32号。经营者:彭建波,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来峰,男,汉族,1959年9月14日出生,住灵宝市。被告:杨民强,男,汉族,1959年3月19日出生,住灵宝市。被告:袁增泽,男,汉族,1965年11月5日出生,住灵宝市。原告杨少龙与被告河南鹏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灵宝分公司、张来峰、杨民强、袁增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杨少龙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少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1元,原告杨少龙未缴纳,不再缴纳。审判员 焦迎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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