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亮、王朋合伙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民申6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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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民申673号案件名称
刘文亮、王朋合伙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文亮;王朋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民申6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朋,男,1982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五合乡西甘村南北路176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鑫,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文亮,男,1983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翔路哈佛公馆。再审申请人王朋因与被申请人刘文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陕01民终1882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朋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正确,但存在计算错误。案涉1004房屋和1005房屋均是合伙期间使用的房屋,但租赁时间、面积、转让费及租金均不同,不应按判决方式计算。1004房屋装修费判决分割将10.8平方米计算为9.8平方米错误,房屋转让费及已付租金部分计算错误。因王朋在租期内从2019年5月20日至7月25日单独使用,王朋向刘文亮退还合伙范围两个月租金1570元、扣除已向刘文亮退还的925元为645元;租期截止后续交6个月租金双方各出5500元,因王朋在此期间单独使用,故应全额退还刘文亮。1005房屋王朋向刘文亮支付7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申请再审,再审请求依法撤销二审判决,裁定再审。本院认为,案涉当事人王朋与刘文亮对二审判决确认的案件事实部分均无异议,且双方对于一审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内容亦均无争议。王朋作为二审上诉人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并依法改判为刘文亮向王朋支付装修折价款17874.42元、房屋转让费折价款833元以及王朋向刘文亮支付房屋租金折价款10568元,因一审在事实部分认定刘文亮应向王朋支付超出部分的折价款但在主文部分判决王朋向刘文亮支付装修折价款显属不当,二审判决据此变更一审判决第三项为王朋向刘文亮支付房屋转让费折价款13435.19元和租金折价款38114.79元、刘文亮向王朋支付装修折价款17874.42元并无不妥,且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而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并判决驳回王朋的其余诉讼请求并未遗漏或者超出当事人上诉请求。综上,王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朋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晓渭 审判员 黄金华 审判员 唐 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丹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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