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天天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保1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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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保1026号案件名称
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天天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天天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保1026号申请人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天天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牛角塘村中意二路575号,联系方式157××××7090。法定代表人徐先德诉讼代理人谭元锋被申请人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欣鑫南路19号法定代表人刘包干本院在审理申请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天天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中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执行员 刘上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 钧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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