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李齐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3执恢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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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3执恢200号案件名称
李红、李齐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红;李齐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3执恢200号申请执行人:李红,男,汉族,1988年12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被执行人:李齐齐,男,汉族,1990年1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红与被执行人李齐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李齐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红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及联系方式,且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723执恢20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业文审判员 李世支审判员 彭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东洋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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