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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其勇、王大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恢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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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恢73号
  • 案件名称

    姚其勇、王大运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姚其勇;王大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姚其勇,男。被执行人:王大运,男。申请执行人姚其勇与被执行人王大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204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大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姚其勇于2021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5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姚其勇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1595.5元、保全费1020元、执行费1439元,以上合计104054.5元。经查,被执行人王大运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不动产登记等可供执行财产。后多次进行调查,均未发现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王大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向锋审判员  王兴平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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