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晓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24民初53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724民初538号案件名称
韩晓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昔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韩晓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24民初538号原告:韩晓明,男,1988年9月12日生,汉族,现住昔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子娟,山西宇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中心支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负责人:高昌晖,男,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刚,男,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晓明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李保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婷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3165号 下一篇 高利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02执恢10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