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誉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邻水分公司、刘浩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623民初27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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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623民初2785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誉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邻水分公司、刘浩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邻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誉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邻水分公司;刘浩文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623民初2785号原告:重庆市誉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邻水分公司,住所地邻水县鼎屏镇天成名都苑1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071430796Q。负责人:杜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浩文,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住邻水县。原告重庆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邻水分公司与被告刘浩文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邻水分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邻水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誉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邻水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重庆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邻水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慧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朱思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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