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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与李玉梅、李玉华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2执保300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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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02执保300号之七
  • 案件名称

    李健与李玉梅、李玉华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营口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李健与李玉梅、李玉华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02执保300号之七本院在执行李健与李玉梅、李玉华财产保全中,本院对被保全人李玉梅银行存款人民币114.25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赤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花吉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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