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维拉、杨瑞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6民初37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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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6民初3791号案件名称
蒋维拉、杨瑞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蒋维拉;杨瑞东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6民初3791号原告:蒋维拉,女,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杨瑞东,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原告蒋维拉与被告杨瑞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杨瑞东的地址进行送达,未能送达。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等信息,本案中按原告所提供的被告杨瑞东的信息,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在通知原告后,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能够向被告送达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维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冬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艳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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