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蒋维拉、杨瑞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6民初379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6民初3791号
  • 案件名称

    蒋维拉、杨瑞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蒋维拉;杨瑞东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6民初3791号原告:蒋维拉,女,197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杨瑞东,男,1986年5月22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原告蒋维拉与被告杨瑞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杨瑞东的地址进行送达,未能送达。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等信息,本案中按原告所提供的被告杨瑞东的信息,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在通知原告后,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能够向被告送达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维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史冬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艳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