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能国际设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财保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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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财保6号案件名称
韩城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能国际设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韩城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能国际设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81财保6号 申请人:建能国际设计有限公司(历史名称:陕西森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2号恒天财智大厦12层11201号法定代表人:邢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福智,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韩城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太史大街与二环东路十字东南角法定代表人:何静,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建能国际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立即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40000元(户名:韩城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韩城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帐号:XXXXXXXXXXXXX0173或户名:韩城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陕西韩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银行帐号:2705 XXXXXXXXXXXXXX6475)。申请人建能国际设计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能国际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韩城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40000元(户名:韩城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韩城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帐号:XXXXXXXXXXXXX0173或户名:韩城市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陕西韩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银行帐号:2705 XXXXXXXXXXXXXX6475)。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720元,由申请人建能国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高晓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赵 兰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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