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金梁、史宗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24民初467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24民初4676号案件名称
许金梁、史宗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靖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许金梁;史宗伍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824民初4676号 原告:史宗伍,男,生于1951年2月19日,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被告:许金梁,男,生于1986年5月4日,汉族,住靖边县,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原告史宗伍与被告许金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宗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金梁经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史宗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2月27日(即2014年农历正月二十八),被告许金梁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并由被告许金梁向原告出具借款条据1支。此后,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拒绝偿还,现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史宗伍向法庭依法提供证据借款条据1支,被告许金梁未到庭质证,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27日(即2014年农历正月二十八),被告许金梁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并由被告许金梁向原告出具借款条据1支。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果,涉诉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史宗伍与被告许金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许金梁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借款条据,被告亦未提出抗辩,本院依法确认其证据效力。原告史宗伍与被告许金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宗伍与被告许金梁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故被告许金梁应当偿还其向原告史宗伍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对本案的借款利息,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许金梁偿还原告史宗伍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014年2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2.83‰计算),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自动履行;二、驳回原告史宗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被告许金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霍俊斌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俊霖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霍祥、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决定书(2021)陕0831刑初86号 下一篇 承德天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德县三十家子初级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821执6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