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坤、崔武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457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4573号
  • 案件名称

    杨坤、崔武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杨坤;崔武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4573号申请执行人杨坤,女,1974年9月2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崔武,男,1963年4月1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杨坤与崔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20)辽0202民初721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6月2日申请人申请执行本案,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崔武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122.6元,支付申请人。扣除申请人垫付的执行费50元,实际执行回款2072.6元。其间,我院分别于2021年6月2日、7月29日、9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崔武名下的工商登记税务信息、银行存款及证券保险信息、房产情况和车辆信息,于2021年9月7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崔武名下工商登记、银行理财及住房公积金信息。通过以上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以谈话方式告知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行生效。审 判 员 王宝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马 军书 记 员 曲琳洁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