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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辉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春桥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02民初2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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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02民初2602号
  • 案件名称

    河北辉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春桥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邯郸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河北辉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春桥;安景珍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02民初2602号原告:河北辉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经济开发区时代汽车广场B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3095757742M。法定代表人:丁红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德,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春桥,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临漳县。被告:安景珍,女,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临漳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北辉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春桥、安景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辉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辉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辉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18元,减半收取计1209元,由河北辉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于 凯人民陪审员 马 林人民陪审员 徐桂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沙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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