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辉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春桥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02民初2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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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02民初2602号案件名称
河北辉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春桥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邯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河北辉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刘春桥;安景珍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02民初2602号原告:河北辉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经济开发区时代汽车广场B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3095757742M。法定代表人:丁红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德,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春桥,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临漳县。被告:安景珍,女,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临漳县。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北辉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春桥、安景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辉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辉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辉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18元,减半收取计1209元,由河北辉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于 凯人民陪审员 马 林人民陪审员 徐桂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沙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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