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霖、张二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5执3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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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执3213号案件名称
周霖、张二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周霖;张二虎;杨喜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5执3213号申请执行人:周霖,男,汉族被执行人:张二虎,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喜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周霖与被执行人张二虎、杨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周霖申请,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依据: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25民初33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借款13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415元,执行费185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21年9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二虎偿还申请执行人周霖借款130000元及利息,于2021年11月25偿还1000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从2021年11月26日开始每季度偿还20000元直至偿还完毕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周霖自愿放弃,如逾期则按照原判决执行(被执行人按照上述协议履行则按照先本后息的顺序偿还,如违约则按照先息后本计算)。案件受理费2415元,执行费18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案外人田平承诺对上述协议中的100000元承担还款责任,由案外人田亚敏、张耀文承诺本案承担本案全部还款责任,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周霖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周霖以已与被执行人张二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25执3213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盛志海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怀喜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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