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振亚、袁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22民初1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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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民初1639号案件名称
丁振亚、袁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桃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丁振亚;袁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22民初1639号原告:丁振亚,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江县。被告:袁吉,男,199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原告丁振亚与被告袁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丁振亚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决定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振亚撤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原告丁振亚负担。审 判 员 文 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晟鸿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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